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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行使监察权】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初步核实

    发布时间:2018-09-19 14:45:4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天津市红桥区监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现向你宣布。”这是天津市红桥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对该区某小学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对相关责任人宣布立案决定。

    红桥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在监督工作中坚持用好“两把尺子”,即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派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发现,某小学在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学校教学楼一楼屋顶露台搭建为封闭的室内运动室,在实施建设过程中被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人员发现并叫停。派驻纪检监察组立即将该问题向区纪委监委请示报告,按照程序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由派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成立核查组,并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明确初步核实阶段工作任务后,核查组坚持问题导向,将“该项违法建设违反了什么规定?谁负责学校工程建设?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工程是怎样提议并被通过的?该项违法建设造成多大损失?”作为初步核实阶段的关键点。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查看,调取区教育局要求停止平台改造并恢复原状的相关书面材料,函询街道办事处对该校违法建设进行情况说明以及和相关人员谈话,了解到反映的项目的确存在,而且被确定为违法建设。

    经初步核实,该校分管基建副校长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区教育局审核,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建设房屋未经勘察设计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致使所建房屋拆除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核实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违法事实情况都将是后期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所以这个过程我们一定要严格程序,依法收集证据,努力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基础。”核查组负责初步核实的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