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8 18:03:34 来源:红桥区纪委监委
第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从原始件起确定密级,加强对过程稿的保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二条 禁止在非保密单位或非涉密场所制作、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汇编、摘录、引用涉密文件资料。
第三条 禁止擅自打印、下载、拍照、留存、携带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执行出差时专人保管涉密文件资料,出差后及时归置到保密文件柜,不得违规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到非工作场所。
第四条 禁止违规发布涉密信息和通过普通邮政、快递、托运等方式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 禁止在非保密电话上谈论涉密事项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六条 妥善保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遗失。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涉密文件资料,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文件、案件材料和敏感信息。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
第七条 禁止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禁止利用非涉密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严禁在公共网站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
第八条 不得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在监督执纪问责、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线索等。
第九条 不得询问、打听与职责范围无关的案情,不得透露正在执纪审查的具体案情及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公开未公布的纪检监察重要工作部署、案件综合分析材料和统计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获取案件材料和信息,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和车辆带入执纪审查点。
第十条 按规定销毁涉密文件资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报废电子设备,不得自行处理。